2006年12月27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五版: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众母猪早产流产 饲料经销商埋单
杨维松

  ■维权原因:从经销商处购得70包饲料喂食后,母猪出现早产、流产等症状,经鉴定系劣质饲料所致。
  ■维权经过:协商不成后,养猪专业户将经销商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5万余元。
  ■维权结果:法院判决经销商赔偿原告损失2万余元。
      
  劣质饲料惹祸端
  2005年11月,江苏省镇江市大港镇养猪专业户龚志明从经销商处买了70包猪饲料。双方在交易时,发现饲料有发黑、灰份大等质量问题。龚志明没有太在意。喂食后,他发现母猪相继发生早产、流产、假发情现象。2006年1月,兽医建议龚志明立即停用该饲料,并到有关部门进行饲料化验。
  龚志明遂与猪饲料生产商交涉。2月初,龚志明与猪饲料生产商达成一致意见,将饲料送去化验,并拿到了饲料气味及色泽均不佳的化验报告单。2006年3月,大港兽医站出具诊断报告,认为被查母猪发生早产、流产及假发情现象为劣质饲料所致。
  出事后,龚志明向镇江市消费者协会新区分会投诉。消协立案后,该饲料生产商认可了饲料化验结果单,但经销商否认该化验单的法律效力。消协于是要求龚志明、经销商及生产商重新将该饲料提交化验。经销商及生产商表示放弃此权利,并同意适当赔偿龚志明损失,因赔偿金额有分歧,三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后来,经销商因龚志明拖欠其猪饲料款,诉至镇江市京口区法院。法院于2006年6月底判决龚志明给付经销商尚欠饲料款25000余元。

  起诉索赔终维权
  龚志明看到人家打官司告了自己,也想到了通过法院维权。2006年7月,龚志明把经销商起诉至京口区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经销商赔偿母猪饲料费、仔猪损失、母猪中毒期间药费、猪治疗期间人工费,退还饲料款等合计55842元。
  法庭上,经销商辩称,其供应给龚志明猪饲料属实,其也曾起诉向龚志明索要货款,获法院支持。而且,其认为导致母猪流产、早产的直接原因有病毒因素、细菌因素、饲料霉变中毒等,龚志明未能一一举证,故请求驳回龚志明的诉讼请求。
  案件审理中,经龚志明申请,法院委托镇江市润州区价格认证中心对龚志明养猪场经济损失予以评估。经评估,认定龚志明的损失为36965元。
  庭审中,龚志明还主张治疗母猪医药费2000元和返还该批70包饲料款1890元,并提交了兽药经销部的收款收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2005年11月,被告将70包饲料供应给龚志明时,该批饲料即有发黑、灰份大等现象。龚志明将该批饲料喂食母猪后,导致母猪流产、早产及淘汰,造成了经济损失。根据现有证据证明,龚志明的损失与被告供应饲料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龚志明的损失,因龚志明作为养猪专业户,在购买猪饲料时,有验收的义务,其验收时已发现糠的质量有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仍予以喂食,故对损失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据此,法院于近日作出判决:经销商赔偿龚志明22179元。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服判。

  法官说法:买了假劣农资这样办
  依照《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的“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原告据此获得了赔偿。
  农民朋友每年都要购买种子、化肥、饲料等农资,该案也告诉大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买到假劣农资的农民朋友投诉要迅速、及时,同时要注意搜集投诉材料、证据。投诉时要书写相关投诉书(起诉状),内容包括姓名、地址、联系电话,购买农资日期、价格、销售者或生产者、农资出现质量问题的具体时间、因农资质量问题带来的损失(包括购买农资费以及因假劣农资造成的减产损失)、投诉要求和目的等,还要附上有效证明材料,如购买农资的发票或复印件。
  农民朋友对购买使用的农资要留下样本和包装物或商标标签,并注意保管。无论是种子、化肥还是农药,使用后一定要取出一点装入瓶或袋中封存,以便出现问题时将样本提交工商或质量监督部门检测。